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闕昭男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南港區公所間撤銷公告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