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廖福基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廖建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涉 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因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乃命在前揭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 年度偵緝續字第1 、2 、3 、4 號等刑事偵查案件卷宗 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