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71號
ULDM,106,附民,171,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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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傳耀

被   告 李順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67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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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