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訴字第20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號
106年度訴字第334號
106年度訴字第360號
106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宏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199
號、第6512號、106 年度偵字第11號、第171 號),及移送併案
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2707號),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52
8 號、第560 號、第625 號、第1463號、第1655號、第1966號、
第2490號、第3266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宏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事 實
一、張逸宏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莊智龍」之成年人,介 紹認識詐欺集團另一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七星」 之成年人,遂自民國105 年10月底起,加入「七星」所屬之 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即詐欺集團中負責提領贓款工作 之人)。張逸宏、「七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月亮 」、「江大通」之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 為未滿18歲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寄送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8 、9 、11所示之手機3 支予張逸宏使用,張逸 宏即使用上開手機與綽號「月亮」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綽 號「月亮」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張逸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地點等待,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不詳地 點設立機房後,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
被害人之聯絡資料後,即由該機房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行 動電話與被害人聯繫,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 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張逸宏於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匯入款項後,依據「月亮」之指示,持「月亮」以新竹貨 運配送之方式所交付之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操作 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提領地點詳如附表一所示) ,扣除提領款項之2%作為報酬後,餘款則交付給「江大通」 。嗣於105 年11月22日晚間6 時許,為警在雲林縣○○鎮○ ○路00號斗南郵局前執行盤查勤務時,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雲林地檢署)、雲林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及雲林 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彰 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暨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除附表 一編號16、17、26、35、37、38、41至43、51、52、54、58 所示被害人外)訴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經查,公訴人就被告張逸宏所涉詐欺部分犯行,以105 年度偵字第6199號、第6512號、106 年度偵字第11號、第17 1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60 號案件 (下稱本院160 號)審理,嗣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公訴人復分別以106 年度偵字第528 號、第560 號、第62 5 號、第1463號、第1655號、第1966號、第2490號、第3266 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另分別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各以106 年度訴字 第204 號、第234 號、第235 號、第250 號、第334 號、第 360 號、第416 號案件受理,8 案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 1 款所稱「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上開規定,其追 加起訴應屬合法,本院自得將被告上開8 案合併審理判決。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 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 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 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 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 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 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 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查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各項言詞陳述及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106 年度 訴字第160 號卷㈠〈下稱本院160 號卷㈠〉第127 頁至第13 1 頁、第250 頁至第264 頁;本院160 號卷㈡第38頁至第48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 尚無不當,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其 辯護人表示意見,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亦未爭執,故採納 上開證據方法,應無礙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自得 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三、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 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 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 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警南刑字第00 00000000號卷〈下稱警243 卷〉第2 頁至第6 頁;雲林縣警 察局雲警刑科字第1051904148號卷〈下稱警148 卷〉第1 頁 至第4 頁;雲警刑科字第1061900615號卷〈下稱警615 卷〉 第1 頁至第2 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警南刑字第0000 000000號卷〈下稱警276 卷〉第2 頁至第6 頁;雲林縣警察
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051001751號卷〈下稱警751 卷〉 第1 頁至第4 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警一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下稱新竹警276 卷〉第9 頁至第14頁、第 20頁至第2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新北警瑞刑字第 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897 卷〉第1 頁至第3 頁;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060000721號卷〈下稱警721 卷〉第1 頁至第3 頁;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刑科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下稱警2000卷〉第2 頁至第7 頁;新竹縣警察 局竹北分局竹縣北警偵字第1065002197號卷〈下稱警197 卷 〉第24頁至第38頁;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060000516號 卷〈下稱警516 卷〉第21頁至第24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182號偵查卷〈下稱偵8182卷〉第6 頁 至第7 頁反面;雲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6199號偵查卷〈 下稱偵6199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4頁至第32頁、第34頁 至第35頁;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130 號卷〈下稱本院聲羈 卷〉第4 頁至第6 頁;本院106 年度偵聲字第4 號卷〈下稱 偵聲卷〉第13頁至第15頁;本院160 號卷㈠第61頁至第69頁 、第125 頁至第137 頁、第245 頁至第267 頁;本院160 號 卷㈡第38頁、第126 頁、第211 頁至第224 頁),並有下列 證據可資佐證:
㈠人證部分:
⒈告訴人宋姿穎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48 卷第14頁 至第15頁)。
⒉告訴人廖悅伶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48 卷第19頁 至第21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李坤良106 年2 月24日之偵訊筆錄(偵6199卷 第130 頁至第131 頁)。
⒋告訴人莊昀靜105 年11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276 卷第19頁 )。
⒌告訴人楊孟慈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615 卷第25頁 反面至第26頁)。
⒍告訴人鍾丞智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60頁至第61頁)。
⒎告訴人葉柏豪105 年11月14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52頁)。
⒏告訴人林宜瑩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55頁至第56頁反面)。
⒐告訴人張莉文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48頁至第49頁)。
⒑告訴人周志平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72頁)。
⒒告訴人陳巧雯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89頁)。
⒓告訴人吳冠良105 年11月14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4 頁 至第5 頁)。
⒔告訴人林佑頻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6 頁 至第7 頁)。
⒕告訴人葉姵君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8 頁 至第9 頁)。
⒖告訴人陳仰哲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10頁 )。
⒗被害人吳欣倫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11頁 )。
⒘被害人曾虹翎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12頁 )。
⒙告訴人晏如蘭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127 頁至第128 頁)。
⒚告訴人林佑耀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147 頁至第148 頁)。
⒛告訴人洪牧恩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143 頁至第144 頁)。
告訴人黃雅琪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 151 頁至第152 頁)。
告訴人劉蓮芝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35頁 至第36頁)。
告訴人林俊樹105 年11月16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27頁 )。
告訴人黃伯仰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24頁 至第25頁)。
告訴人劉展華105 年11月10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76頁 至第78頁)。
被害人蕭鈺庭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58頁 至第60頁)。
告訴人江美玉105 年11月15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66頁 至第68頁)。
告訴人張詩玉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50頁 至第52頁)。
告訴人莫桂蓉105 年11月14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44頁 至第45頁)。
告訴人莊雅晴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19頁
)。
告訴人王奕媗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22頁 )。
告訴人陳憶安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25頁 至第26頁)。
告訴人徐紹洋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34頁 至第35頁)。
告訴人吳琝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38頁) 。
被害人潘少華105 年11月15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40頁 至第42頁)。
告訴人莊仁豪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47頁 至第48頁)。
被害人楊莉萍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51頁 至第52頁)。
被害人徐憶驊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55頁 至第56頁)。
告訴人陳威任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59頁 至第60頁)。
告訴人李彥範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39頁 至第41頁)。
被害人陳利群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47頁 至第49頁)。
被害人莊佩璇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60頁 至第62頁)。
被害人蕭可傑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79頁 至第81頁)。
告訴人楊郁茹105 年11月1 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69頁 至第70頁)。
告訴人許雅筑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97頁 至第98頁)。
告訴人黃琡媜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90頁 至第91頁)。
告訴人陳嬡萱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14 頁至第116 頁)。
告訴人蔡明翰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22 頁至第124 頁)。
告訴人顏卉姍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
告訴人吳盈儀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43
頁至第145 頁)。
被害人林俊潔105 年11月13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53 頁至第156 頁)。
被害人劉穎志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29 頁至第130 頁)。
告訴人楊惠瑄105 年11月9 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49頁 至第50頁)。
被害人沐爾芳105 年11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55頁 至第58頁)。
告訴人周韻玲105 年11月6 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67頁 至第68頁)。
告訴人吳昱德105 年11月6 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75頁 至第76頁)。
告訴人許竹踕105 年11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11頁 至第12頁)。
被害人趙柏瑄105 年11月18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18頁 至第20頁)。
告訴人黃俊瑜105 年11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28頁 至第30頁)。
告訴人侯妍蓁105 年11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43頁 至第45頁)。
告訴人陳信綿105 年11月18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34頁 至第36頁)。
告訴人許雨軒105 年10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516 卷第35頁 至第37頁)。
㈡書證部分:
⒈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
①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24張(警148 卷第6 頁至第10頁;偵61 99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102 頁至107 頁)。 ②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5 張(警615 卷第3 頁至第5 頁)。 ③提款機影像、監視器翻拍照片共34張(警897 卷第20頁至第 21頁;雲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560 號偵查卷〈下稱偵56 0 卷〉第4 頁至第9 頁、第21頁至第26頁)。 ④自動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43張(警721 卷第10頁至第20頁; 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528號偵查卷〈下稱偵528 卷〉第 66頁至第69頁)。
⑤自動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6 張(警2000卷第8 頁至第10頁) 。
⑥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18張(警197卷第15頁至第23頁)。 ⑦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31張(偵8182卷第80頁至第85頁)。
⑧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6 張(警516 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29 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3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摺:
①告訴人宋姿穎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警148 卷第17頁)。
②告訴人楊孟慈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5 紙(警61 5 卷第28頁反面)。
③告訴人葉柏豪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3 紙、臺新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3 紙(新竹警276 卷第53頁)。 ④告訴人林宜瑩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57頁 至第58頁)。
⑤告訴人張莉文之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新竹警276 卷第50頁)。
⑥告訴人周志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 6 卷第73頁)。
⑦告訴人陳巧雯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 警276 卷第90頁)。
⑧告訴人吳冠良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存摺內頁照片2 張(新竹警276 卷第102 頁至第103 頁 )。
⑨告訴人宋姿穎之網路購物通知截圖2 張、合作金庫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雲林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565 號 偵查卷〈下稱他565 卷〉第2 頁至第3 頁)。 ⑩告訴人廖悅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 紙(警148 卷第27 頁至第28頁)。
⑪告訴人李坤良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 紙(偵6199卷第13 2 頁至第133 頁)。
⑫告訴人莊昀靜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 紙(警276 卷第21 頁)。
⑬告訴人楊孟慈之存摺封面、內頁、提款卡影本各1 紙(警61 5 卷第29頁)。
⑭告訴人林佑頻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摺 內頁影本各1 張(新竹警276 卷第107 頁)。 ⑮告訴人葉姵君之存摺內頁照片1 張(新竹警276 卷第110 頁 )。
⑯告訴人陳仰哲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新竹警27 6 卷第114 頁)。
⑰被害人吳欣倫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新竹警276 卷第98頁)。
⑱被害人曾虹翎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新竹警276 卷第136 頁)。
⑲告訴人晏如蘭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新竹 警276 卷第129 頁)。
⑳告訴人林佑耀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 警276 卷第149 頁)。
㉑告訴人洪牧恩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 6 卷第145 頁)。
㉒告訴人黃雅琪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 警276 卷第153 頁)。
㉓告訴人劉蓮芝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中國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721 卷第38頁至第 40頁)。
㉔告訴人林俊樹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玉 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查詢1 紙(警721 卷第28頁、第30頁) 。
㉕告訴人劉展華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72 1 卷第79頁)。
㉖被害人蕭鈺庭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721 卷 第61頁)。
㉗告訴人江美玉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1 紙、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張(警721 卷第69頁、第71頁)。 ㉘告訴人張詩玉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摺內頁影本 各1 紙(警721 卷第53頁至第54頁)。
㉙告訴人莫桂蓉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 紙(警721 卷第46 頁至第47頁)。
㉚告訴人莊雅晴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警2000卷第20頁)。
㉛告訴人王奕媗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警 2000卷第23頁)。
㉜告訴人陳憶安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2000卷 第27頁)。
㉝告訴人徐紹洋之存摺內頁影本1 紙(警2000卷第36頁反面) 。
㉞告訴人莊仁豪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存摺 封面影本1 紙(警2000卷第49頁)。
㉟被害人楊莉萍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20 00卷第53頁)。
㊱被害人徐憶驊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20 00卷第57頁)。
㊲告訴人陳威任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20 00卷第61頁)。
㊳告訴人李彥範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 7 卷第44頁)。
㊴被害人陳利群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彰化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197 卷第57頁至第59頁)。 ㊵被害人莊佩璇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臺新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68頁)。 ㊶告訴人楊郁茹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警197 卷第76頁)。
㊷告訴人許雅筑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中國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197 卷第101 頁) 。
㊸告訴人黃琡媜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 第96頁)。
㊹告訴人陳嬡萱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 第121 頁)。
㊺告訴人蔡明翰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 第128 頁)。
㊻告訴人顏卉姍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警197 卷第112 頁)。
㊼告訴人吳盈儀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 第152 頁)。
㊽被害人林俊潔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 7 卷第161 頁)。
㊾被害人劉穎志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 第142 頁)。
㊿被害人沐爾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單各1 紙(偵8182卷第60頁、第62頁)。 告訴人楊惠瑄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偵8182卷 第53頁)。
告訴人周韻玲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偵8182卷 第71頁)。
告訴人吳昱德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偵8182卷第79頁)。
被害人趙柏瑄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偵8182卷第21頁至第 22頁)。
告訴人黃俊瑜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 偵8182卷第31頁)。
告訴人陳信綿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偵81 82卷第37頁)。
告訴人許雨軒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51 6 卷第45頁)。
⒊個人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1 月18日(106 )遠銀詢字第0000 093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往來明 細查詢、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各1 紙(偵6199卷第81頁至第 82頁)。
②雲林地檢署106 年2 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單檢附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各1 紙(偵6199卷第116 頁至第117 頁)。 ③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 紙(雲林地檢署 105 年度偵字第6512號偵查卷〈下稱偵6512卷〉第13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6 年1 月23日桃營字第10 61800107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1 份(偵6199卷第87頁至第91頁)。
⑤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3 月7 日臺新作文字第10607972號 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 紙(本院160 號卷 ㈠第153 頁至第155 頁)。
⑥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3 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6928號 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 份(雲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463號偵查卷〈下稱偵1463卷〉第25頁至第27頁 )。
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1 月3 日(106 )遠銀詢字第0000 002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 1 份(偵6199卷第44頁至第55頁)。
⑧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105 年12月14日北 富銀中正字第1050000085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新竹警276 卷第41頁至第45頁 )。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10日兆銀總票據 字第1060000434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客戶基本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各1 紙(新竹警276 卷第63頁至第66頁)。 ⑩永豐商業銀行105 年12月13日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 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各1 紙(新竹警276 卷第75頁至 第77頁)。
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5 年12月5 日合金基隆字第10 50004632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 、交易明細各1 紙(新竹警276 卷第92頁至第93頁、第95頁
)。
⑫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105 年12月7 日彰東基字第105001 68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 查詢各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16 頁至第118 頁)。 ⑬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105 年12月30日一五股工字第 00065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 易明細各1 紙(新竹警276 卷第138 頁至第140 頁)。 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6 年2 月17日合金草屯字第10 60000561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1 紙(偵528 卷第57頁至第59頁)。
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2 月6 日營清字第10 6000726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 紙(偵52 8 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26日儲字第1060016825號 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清單1 紙(偵528 卷 第48頁至第49頁)。
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5 年12月2 日彰營字第10 51800697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立帳申請書、變更 帳戶申請、交易明細各1 份(警2000卷第12頁至第17頁)。 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105 年12月1 日北 富銀屏東字第105000004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警2000卷第30頁至第32頁)。 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05 年12月2 日合金大社存字第 1050003765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各1 紙(警2000卷第44頁至第45頁)。 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3日儲字第1060070146號 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 交易清單各1 紙(雲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655號偵查卷 〈下稱偵1655卷〉第78頁至第80頁)。 ㉑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106 年4 月11日一宜蘭字第00051 號 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之歷史交易明細各1 份(偵1655卷 第75頁至第77頁)。
㉒臺灣銀行營業部106 年4 月17日營存密字第10650084261 號 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歷史明細1 份(偵1655卷第 85頁至第86頁)。
㉓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4 月12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 0 號調閱資料回覆1 紙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明細表 、交易代號說明各1 份(偵1655卷第81頁至第84頁)。 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3 日渣打商銀字 第1060004432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帳戶資料查詢各1 份(偵8182卷第118 頁至第135 頁)。 ㉕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3 月9 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7983號 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各 1 份(偵8182卷第113 頁至第117 頁)。 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民生郵局106 年2 月24日106 字 第7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歷史交 易明細各1 份(偵8182卷第136 頁至第143 頁)。 ㉗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6 年2 月15日彰蘆字第1060022 號 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各1 份(偵8182卷第108 頁至第112 頁)。 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查覆客戶資料查詢、存款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 」號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 紙(警516 卷第7 頁至第8 頁)。
㉙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 易明細各1 紙(警516 卷第9 頁至第10頁)。 ⒋報案紀錄:
①告訴人宋姿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警148 卷第11頁至第 13頁)
②告訴人廖悅伶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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