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65號
SLDV,96,拍,65,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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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甲○○
           應送達處
相 對 人 王紅毛即張水田之
      詹王玉柳即張水田
      謝王足即張水田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繼承人自繼承 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7 條、1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張水田(即原設定之義 務人)於民國(下同)88年5 月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 下同)6,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3年5 月7 日,並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6,000,000 元之扺押權 為擔保,經於88年5 月10日登記在案。嗣張水田於91年1 月 14日死亡,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詎上開借 款清償期屆至後迄未獲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 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 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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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