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19號
SLDV,96,拍,219,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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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振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2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2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間自95年7月27日起至135年7 月26日止,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7 月28日登 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5年7月31日、95年7月28日、95年7 月31日向聲 請人借款22,500,000元、1,500,000元、1,000,000元,其借 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上開借款 如未按期給付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 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9月1日、95年10月29日、 95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24,907,96 2 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借戶 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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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