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85號
SLDV,96,催,185,2007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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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甲○○
            1號2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縣五股 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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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