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80號
SLDV,95,訴,680,20070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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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三芝鄉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6,647元,扣除前已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13,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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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