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三芝鄉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6,647元,扣除前已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13,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