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18號
ULDM,106,聲,518,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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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嘉寶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嘉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寶前因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現正在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601681680 號),爰依法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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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