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95年7月28日臺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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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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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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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雅慧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5年6月27日 │489,200元 │GK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中華路│ │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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