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郭宣辰律師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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