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5年度,1123號
KLDV,95,基簡,1123,200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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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正智
            號1樓
      丁漢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36個月,每期還款9,723元 ,且約定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清償 應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則以:我也沒向原告借錢,原告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書 影本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我的身分證有遺失補辦過,而且 我也沒在里百昌郵購上過班,該申請書上之聯絡人名字是因 為我遺失皮夾的時候皮夾內有我朋友的電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攤還收息記 錄查詢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並 無任何補領國民身分證紀錄,以及僅於95年3月30日有一次 遺失補領駕駛執照之紀錄,此有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96 年1月15日基中戶字第0960000204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96年1月12日北監基二字第0960000396 號函附卷可稽,且本件借款,應分36期攤還,已清償15期, 清償方式係以原告提供之繳款單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款 ,原告事先已將36期之繳款單寄至被告之戶籍地,亦經原告 訴訟代理人陳明在卷,足認本件分期付款申請書所附之被告 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並無被告所稱遺失遭冒用之情事, 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21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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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