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55號
CYDV,96,聲,55,200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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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聖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荏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0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896號民事 裁定,以新臺幣146,000元供擔保,經本院同年度存字第104 1號提存在案,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業同 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1紙、提存書、國庫收款書、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紙為證。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證 據核閱屬實,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及提存事件卷宗,審 核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物,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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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荏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