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01號
CYDV,96,聲,101,2007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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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相對人丁○○就上開金額中之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元部分應與相對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連帶負擔;相對人戊○○就上開金額中之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元之範圍內應與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連帶負擔,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上村酒廠股份有公 司、丙○○甲○○連帶負擔,相對人丁○○就其中百分之 二十二,應與相對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連帶負擔,相對人戊○○就其中百分之七十八,應與相對 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以下同)82,180 元,此部份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上 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82,180元;相對人丁○○就上開82,180元中之18 ,080 元之範圍內應與相對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 ○、甲○○連帶負擔;相對人戊○○就上開82,180元中之64 ,100 元之範圍內應與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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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