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0號
NTDV,96,除,10,200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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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張木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八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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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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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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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得益 │台中商業銀行名間分│95年6月26日 │1,525元 │MC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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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7月5日 │1,575元 │NUZ0000000 │ │
│ │陳威良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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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邱正忠 │復華商業銀行草屯分│95年7月10日 │5,000元 │A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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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楊崇禮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95年6月30日 │7,255元 │CL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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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