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97號
ULDM,105,附民,197,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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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許永昇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蔡玉女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95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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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