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6號
ULDM,105,重附民,6,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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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方鳳真
送達代收人 陳志銘
被   告 王富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316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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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