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有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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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力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 4日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9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原告收受本院裁定後,經查明迄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以,本件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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