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事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7號
MLDA,106,簡,7,2017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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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涂日純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 4條之規定即明。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 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 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被告,聲明請求撤銷「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5 年8 月8 日農糧企字第0000000000 號」函。因本件是否已經訴願程序?訴願結果及訴願決定日 期字號為何?前未據原告於起訴狀具體表明,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3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6 年4 月5 日以前送達於原告,有原告所提出表明 補正意旨之行政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惟依原告提出之補正 資料觀之,原告並未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所為上開函 文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所屬農糧署提起訴願,顯見原告 迄未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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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