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黃范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於105 年12月27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 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7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 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6 年7 月4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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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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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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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3654-1│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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