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2479號
TNEV,95,南簡,2479,200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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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47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洪欣鈺
      乙○○
被   告 蘇玉玲即弘益企業社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
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蘇玉玲即弘益企業社於民國93年10月4日邀同被告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約定於96年10月4日清償,利息約定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2(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履行時,被告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數償還借款。且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本件借款貸放後,被告就95年11月4日到期之分期付款即
未繳納,利息繳至95年10月3日止,現仍積欠原告借款本
金112,130元,又原告請求利息自95年10月5日起算,違約
金自95年11月6日起算。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利息、違約金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2,130元,及自95年10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蘇玉玲即弘益企業社部分:
被告蘇玉玲即弘益企業社確實尚欠原告112,130元借款未
清償,但原告有聲請假扣押被告蘇玉玲即弘益企業社在第
三人處的工程款債權,被告蘇玉玲即弘益企業社並未同意
原告假扣押在第三人處的工程款債權,又被告蘇玉玲即弘
益企業社目前無力清償本件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查詢
單、放款貸放傳票各一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雖辯稱目前無力清償云云,縱
認屬實,亦不得解免其應依約清償之義務,被告所辯自無
可採。又法律並未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債務人所有財產
,應事先取得債務人同意始得為之,被告蘇玉玲即弘益企
業社抗辯伊未同意原告假扣押其在第三人處工程款債權云
云,容有誤會。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2,130元,及自95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
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查原告支出本件訴訟第一
審訴訟費用(裁判費)1,22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
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就被告蘇玉 玲即弘益企業社部分,依其聲請,就被告丙○○○○○○部 分,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 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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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