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王永根
被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顏騰煌
被 告 呂水國
被 告 趙國欽
被 告 翁壽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 7 月7 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