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7號
MLDV,106,訴,387,201707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告 陳清海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鄭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 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83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 補正(民國106年6月25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