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20號
PCDV,106,訴,2020,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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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楊將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元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元大公司)於民國91年4 月30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約定自91年4 月30日 起至94年4 月30日止分期清償,詎元大公司僅繳付2 期本息 後即未依約履行,扣除已獲償本金4 萬6,028 元及至91年6 月30日止之利息外,迄今尚積欠本金95萬3,972 元及利息、 違約金,經原告催討無著,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請求 被告清償等語。
三、經查,被告住所係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 」,有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並非在本院轄區。 又兩造並無約定本件借款之履行地及合意管轄法院,此觀原 告提出借款契約背面之授信約定書第11條關於債務履行地、 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均空白無記載可知。至借款契約第9 條 第1 項固有借款人元大公司委託原告就元大公司開立於原告 永和分和活期存款轉帳代繳每月應繳本息及違約金等約定, 惟此僅係委託原告代繳之授權表示,尚非該借款債務履行地 之約定,附此敘明。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非管轄法院, 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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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