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00號
原 告 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王麗萍律師
羅詩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10月01日以「天方夜譚」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9類之「電腦硬體、電腦軟體」等商品,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 人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12月1 4日中台異字第93082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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