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221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 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訴外人廖文盛於民國(以下同)90年11月16日以「散熱片 一體式卡扣夾接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嗣於93年09月03日向被告申請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將前開新型專利讓與參加人丙○○在 案。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項、第98條之1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 11月28日以(94)智專三㈡04066字第09421075790號專利異 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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