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173號
TPBA,95,訴,2173,200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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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73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丙○○於民國92年3 月18日以「散熱片之扣接結構」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 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 105 條準用第27條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 94年12月27日以(94)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42115797 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丙○○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丙○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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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