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024號
TPBA,95,訴,2024,200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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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丙○○於民國91年10月22日以「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 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0668號專利證書。嗣原 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98條之1 及第105 條準用第27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1月10日以(94 ) 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4210277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應予撤銷,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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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