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33號
MLDV,106,補,833,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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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誠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群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仲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5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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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