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09號
MLDV,106,補,809,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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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間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362,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056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1,55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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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