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王淑宛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波桃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許波桃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詹經、詹秀花、陳泰洋、陳東碧、陳輝、陳進順、陳武
良、陳枻泯、陳姵均、陳登山、陳萬金、陳志銘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
四、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