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76號
MLDV,106,補,776,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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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陳哲毅
      陳有國
      蕭麗莉
      曾裕麟
      溫志民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彭維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宏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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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