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政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79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