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34號
MLDV,106,補,734,201707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林麗君
被   告 彭學豐
被   告 彭振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學豐彭振邦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一、二所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
  部)。
二、如附表二所示建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如無則陳
  報系爭建物之價值,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
三、被告彭學豐彭振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附表一:
┌──┬─────────────────────┐
│編號│   標  的  (  土  地  )   │
├──┼─────────────────────┤
│ 1.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
├──┼─────────────────────┤
│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
├──┼─────────────────────┤
│ 3.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        │
└──┴─────────────────────┘
附表二:
┌──┬─────────────────────┐
│編號│   標  的  (  建  物  )   │
├──┼─────────────────────┤
│ 1. │苗栗縣○○鎮○○段000○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