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11號
MLDV,106,補,611,2017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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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劉許榮
被   告 楊雲先
      楊淑媛
      楊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為苗栗縣
苗栗市○○里00鄰○○街00號、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街
00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
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85,700 元【計算式:399,
100 元+386,600 元=785,7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
為78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上
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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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