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53號
MLDV,106,補,553,2017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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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黃郁棻
被   告 黃權銓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94
5,0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標  的  │  現  值  │權利範圍 │  價 額  │
│  │(頭份市僑善段)│        │     │ (新臺幣) │
├──┼────────┼────────┼─────┼───────┤
│1  │  103地號   │        │326/3369 │ 1,185,434 元 │
├──┼────────┼────────┼─────┼───────┤
│2  │   94地號   │        │ 1/1   │ 1,697,400 元 │
├──┼────────┴────────┴─────┼───────┤
│3  │苗栗線頭份市○○里00鄰00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62,200 元 │
├──┼───────────────────────┼───────┤
│合計│                       │ 2,945,034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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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