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劉雲珍
訴訟代理人 楊振興
被 告 劉家發
張榮貴
張榮坤
張鐵吉
張阿六
劉雪蘭
劉台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 元【計算式:原
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200 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00 元=1,14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