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43號
MLDV,106,補,543,201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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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劉雲珍
訴訟代理人 楊振興
被   告 劉家發
      張榮貴
      張榮坤
      張鐵吉
      張阿六
      劉雪蘭
      劉台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 元【計算式:原
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200 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00 元=1,14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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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