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5年度,4759號
TPEV,95,北小,4759,2007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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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4759號
上 訴 人 德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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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