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4759號
上 訴 人 德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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