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32號
MLDV,106,苗簡,32,2017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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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國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松運
      黃俞璇即黃佳琪
      謝錦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0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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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