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調字,96年度,141號
TCEV,96,中調,141,2007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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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宏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杜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南投縣草屯鎮○○街307 號,有公 司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係承攬相對人95年 度南崗(兼竹山)工業區○○道整修工程,工程施作地點即 契約履行地為南投縣南崗及竹山,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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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