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6年度,374號
MLDV,106,苗小,374,2017070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374號
原   告 李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