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6年度,492號
TCEV,96,中簡,492,200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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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
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 (下同)95 年10月 19日、票號0000000、面額新台幣 (下同)175 萬5000元、付 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之支票1紙,該紙支票經原 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事由戶而遭退票,爰依票 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75萬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情。並聲 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但被告願與原告進行和 解,希給予時間與原告繼續協調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之上揭支票1紙,屆期提示因存款 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憑,核屬相符,亦為被告不爭執,而被 告雖以上情抗辯,惟被告僅表明願與原告和解之意思,並未 對原告之票據權利有所爭執,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 別設有規定。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175萬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11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 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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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