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59號
PCDV,106,訴,1859,201706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   告 曾正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