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88號原 告 劉姿雲即辰宥商行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彭春龍即水商莊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7日上午9時51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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