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6年度,288號
TCEV,96,中簡,288,2007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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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88號
原   告 劉姿雲即辰宥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彭春龍即水商莊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7日上午9時51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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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