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30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被 告 蘇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6年度桃小字第179號),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247元,及民國97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