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44號
PCDV,106,訴,1844,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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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4號
原   告 劉碧惠 
被   告 劉惠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尚有裁判費20,3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 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1 份、答詢 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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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