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廖金釵
陳麗香
相 對 人 黃義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00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 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93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 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民事庭分案 處查明屬實,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