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37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 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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