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6623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之1
被 告 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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