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54號
MLDV,106,聲,154,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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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方世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仲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專指訴訟費 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 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 而溢繳之情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租賃關係所生之違 約金糾紛,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聲請人敗訴後 ,聲請人不服並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4年度上字第531號判決上訴駁回,末經聲請人不服而提起 上訴,最高法院則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裁定上訴駁回 。然聲請人係因前將坐落苗栗縣○○鎮○○路0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相對人後,相對人於租賃期間有違約 情事,而請求相對人遷讓房屋、回復原狀,並請求損害賠償 及違約金。又系爭房屋之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1,80 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401,800元,聲請人另請求 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則不併算之;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 為4,410元、第二審裁判費應為6,615元、第三審裁判費應為 6,615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7,640元(計算式:4,410+6,6 15+6,615=17,640元),惟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合計73, 642 元,顯溢收50,662元。為此,爰請求退還裁判費50,662元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04年3月19日對相對人起訴,主張其將系爭房屋出 租予相對人,然相對人並未依租賃契約之約定而提前解約, 亦未依約回復原狀及交還系爭房屋,遂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損害420,000元、違約金1,260,000元,合計1,680, 000元;經本院受理後,因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遂由本 院以104年度補字第195號裁定,依聲請人請求給付之金額 1,680,000元為訴訟標的金額,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7,632 元,聲請人則於104年4月7日繳納完畢。本院審理後,於104 年10月8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 回、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 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另相對人亦於第二審訴



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聲請人給付210,000元,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1月25日以104年度上字第531號判決 上訴駁回、反訴部分聲請人敗訴,第二審訴訟及反訴費用均 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29,566元,末經最高法院於106年4月20日以106年度台上字 第1334號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全卷(含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69號、104年度上字第531號)核閱屬實。 ㈡經核上開事實,本院以104年度補字195號裁定命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係據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 680,000元為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核算裁判費為17,632元;聲請人嗣後提起第二審上訴,亦 係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核算 第二審裁判費為26,448元;又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因 相對人提起反訴請求給付210,000元部分受敗訴判決,是訴 訟標的金額增為1,890,000元(計算式:1,680,000+210,000 =1,890,000元),復依上開規定核算第三審裁判費為29,566 元,依法均無錯誤。是聲請人依法繳納各審級之裁判費,均 未有溢收、核算錯誤而繳納之情事,則聲請人請求退還部分 裁判費,尚有誤會。
㈢聲請人雖主張其係請求相對人回復原狀及返還系爭房屋,並 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則裁判費應以系爭房屋現值計 算,且不併算其餘請求金額云云。然細繹聲請人於各審級提 出之民事起訴暨理由狀、民事上訴狀,其訴之聲明及上訴聲 明,均未涉及請求相對人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返還系爭房 屋之主張,僅請求相對人給付420,000元、1,260,000元;是 聲請人主張本件裁判費之計算應以系爭房屋現值為斷,顯非 可取。
四、綜上所述,本件裁判費既未有溢收之事,則聲請人請求退還 裁判費56,002元,並無理由,不應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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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